15 歲少年街頭掟汽油彈判感化 律政司申覆核成功 上訴庭:判刑明顯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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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今年初在深宵時分,向元朗無人馬路投擲汽油彈發洩不滿被捕,他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於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 18 個月感化,及須入住青年院舍 9 個月。律政司一方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今(3 日)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將改判禁閉式刑罰,還押少年至 9 月 17 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詳細判詞則押後頒布。

申請覆核的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並指即使答辯人是年輕少年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律政司一方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原則上犯錯,於考慮給予更生機會時給予過多比重,忽視了答辯人犯案的動機及潛在的危險,包括指他於半夜試射汽油彈,沒有人受傷,亦無財物嚴重受損,目的亦非傷人。

律政司續指,片段顯示現場有人及車輛經過,且當時答辯人有助跑再投擲汽油彈,認為他未能控制該汽油彈會被投擲多遠、及玻璃樽破裂會散落何處等事宜。另引述答辯人的感化報告內容指,他去年 12 月萌生製造汽油彈的念頭,並於一個屋苑的花槽收藏了 30 個玻璃樽,認為他當日犯案,試射汽油彈是一個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案件的潛在風險及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止他人干犯同類案件,及符合公眾期望。

答辯方:少年心智未成熟 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代表 15 歲少年的答辯方則指不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相信對方判刑時已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少年於認罪前已遭還押約 4 個月,及曾還押於勞教中心兩周等。答辯方又強調根據少年犯相關條例,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不得判處少年犯被告監禁。

答辯人並指出,答辯人現時已入住院舍 3 個月,因為疫情等因素,居住院舍期間亦不獲准外出,等同失去自由,且根據最新的進度報告,他於青年院舍表現良好及正面,正處於更生階段,如法庭此時突然改判監禁時刑罰,恐對答辯人造成不公,且他因遭覆核刑期,已面對頗大的心理壓力及焦慮,故即使原審裁判官出錯,上訴庭亦可行使酌情權,不干預相關判刑。答辯方又回應申請方指,答辯人只是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小朋友,認為他並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聆訊期間,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指,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有十分正面的評價,質疑相關評價有否中肯及實質證據支持。彭偉昌法官亦指,求情內容提及答辯人醉心地區事務等,但質疑這是否就等於特別優秀,並指可能有人會覺得是「搞政治」。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裁判官曾形容答辯人優秀,但他於學業成績及與父母關係等方面均非「好標青」,更因成績欠佳重讀中三,並認為優秀應用來形容一個沒有瑕疵的人,指答辯人不單並非沒有瑕疵,更公然於大街上投擲自製汽油彈,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評價是寬鬆的說法。而答辯方則回應稱,相信原審裁判官當時是考慮了報告及求情信等內容之後作出相關評價,認為評價中肯。

案情指,一名男途人於今年 1 月 8 日凌晨 1 時許,駕車至元朗鳳翔路時,看見少年向行車路投擲汽油彈,之後逃跑;男途人的行車紀錄儀拍下經過。警方及後接報到場,並在鳳琴街拘捕少年,搜獲打火機、毛巾、剪刀和木筷子等物品。

案件今年 6 月判刑,根據涉案少年家人、老師及鄰居為其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便追求公義、關心社會及六四事件、立志成為區議員,決心改革社區使市民擁有一個公平社會。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指,根據所有報告及求情信,認同少年是「相當唔錯的青年」,考慮他主動認罪,案發時為半夜,他於無人及無車的馬路上試擲汽油彈,並非意圖傷人,因此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處 18 個月感化,當中須入住青年院舍 9 個月,並寄語他「好多人經唔起犯法後的後果,但本席好期望你痛定思痛、重新出發,將來喺自己位置繼續貢獻香港」。

案件編號:CAAR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