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再涉違規漏報 開公司擬老撾辦學 無向政府申報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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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 2017 年 6 月底卸任後,如在 3 年內出任公司董事,按規定必須通知政府。《立場》調查發現,梁振英去年 9 月和 10 月出任兩間擔保公司「海外華文學校」及「海外華文學校(老撾)」的董事,在東南亞國家老撾開設華文學校,但行政署利益申報紀錄顯示,直至上周為止,梁並無向政府申報出任該兩間公司的董事。《立場》兩度向特首辦查詢梁曾否申報在該兩公司任董事,發言人僅稱「有申報的已落表(登記冊)」,拒絕正面確認梁是否漏報。《立場》周四(17 日)透過前特首辦及多次代表梁振英的律師向梁查詢,截稿前未獲回覆。

梁振英出任董事「海外華文學校」,其他董事包括華人置業主席劉鳴煒、「梁粉」張志剛等人,該公司與老撾一間公司在當地辦學,幼稚園學費高達每年 1 萬美元(7.8 萬港元)。梁曾以政協副主席身份,在招生會發言。該校 FB 專頁在數月前宣布擱置辦學。

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接受《立場》查詢時批評,梁一再違規,「好似覺得自己無皇管」,而去年出任董事至今逾一年仍未申報,亦令人質疑是否存心隱瞞。他認為,梁應交代事件,而政府申報指引亦應訂出罰則,否則制度形同虛設。(另見報道)

梁曾申報任 6 公司董事 兩公司董事職位未申報

根據「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指引」,梁由 2017 年 6 月 30 日卸任起計,需受 3 年管制,期間如從事受薪工作、商業活動要向指定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如獲非牟利機構委任,受薪與否都要通知政府。

換言之,直至今年 6 月底,梁振英需向政府申報出任私人公司、以及擔保公司的董事職位,以及其他受薪工作職位。

《立場新聞》上周二(8 日)到行政署查閱梁接受委任申報的登記冊,發現梁振英申報 6 間擔保公司的資料(見下圖),包括梁分別於去年 9 月及今年 3 月出任董事的「803 基金」、「穩定基金會」和「香港再出發大聯盟」。

不過梁去年 9 月出任董事的另外兩間擔保公司「海外華文學校」及「海外華文學校(老撾)」,登記冊上並無相關紀錄。

特首辦周四(17 日)回覆《立場》查詢,無回應梁是否漏報,僅指「前任行政長官在三年規管期內無須向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而接受的委任已載列於行政署的登記冊內」。記者經電郵及電話追問,特首辦發言人僅稱梁「有申報的已落晒(登記冊)」,拒答梁漏報與否。

去年 9 月任海外華文學校公司董事     章程列明可獲報酬

梁振英 2017 年卸任至今,與多名「梁營」人物成立公司,推動「一帶一路」及統籌建制等工作,保持個人曝光及影響力。

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海外華文學校」於去年 5 月 30 日成立,創辦成員為梁振英所創辦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同年 9 月 23 日,梁振英獲委任為該公司董事。

至於另一間公司「海外華文學校(老撾)」,去年 10 月 15 日成立時,梁振英已出任董事。兩公司均為無股本擔保公司,不過章程均註明董事可獲報酬,而公司辦事處是多次代表梁振英的律師薛建平的律師樓。

除梁振英外,該兩間公司的董事包括華置主席劉鳴煒,以及多名「梁營」人物,包括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張志剛、中策組前顧問高靜芝、理大校董劉炳章、中銀香港前總裁岳毅、前平機會主席鄧爾邦、薛建平,亦有英皇書院前校長胡美好。

梁振英創立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中心,去年 10 月宣布在老撾開辦「民心華文國際學校」,由梁振英與老撾一間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中心網頁截圖)

老撾辦收費幼稚園 梁以政協副主席身份助招生

翻查由梁振英創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的網頁,去年 10 月宣布由旗下辦學機構「海外華文學校」,與老撾一間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租用對方提供的校舍在當地創辦華文國際學校,而「海外華文學校」則負責管理和營運。

梁振英代表該校與老撾一方簽署備忘錄,而簽署儀式的海報上有「民心學校(老撾)」。翻查「老撾民心華文國際學校」FB 專頁資料,該校今年在老撾招收幼稚園新生,報名費及每年學費分別為 1,000 及 10,000 美元,即折合約 7,800 及 78,000 港元。

專頁亦顯示,該校今年 6 月舉辦網上簡介會,梁振英曾以政協副主席身份,在招生會上發言,「講述開辦民心(學校)的初心」。不過,該 FB 專頁數月前宣布,由於武漢肺炎疫情,老撾的合作公司及校方同意暫時擱置辦學,安排退還報名費。

梁振英暫未回覆

《立場》本周四(16日)下午透過前任特首辦及薛建平,向梁查詢是否漏報兩間用作辦校的公司、他有無參與該兩間公司在老撾辦學的商業活動,以及曾否就出任董事獲酬等問題,截稿前未獲回覆。

梁振英參與在老撾開辦華文國際學校,其中梁 2020 年 6 月以政協副主席身份,在老撾的民心幼稚園招生簡介會上發言。(民心學校 FB 專頁所載資料截圖)

2017 年被揭任兩公司董事 梁遲 12 日申報

「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指引」規定,特首卸任後接受不同工作需作申報,當中離任後首年的管制最為嚴格,規定不得接受任何聘任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商業或專業服務。

在特首離任後的第二及第三年,如他希望受聘或經營商業服務,則要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至於中央機構或政府、慈善學術或其他非牟利機構、或非商業性質組織的委任,雖然毋須徵詢委員會,但必須通知政府。不過指引未說明如有違犯會如何處理及有何後果。

不過,梁振英 2017 年卸任後兩個月,被《香港01》揭發在未向政府申報下,成立「『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及「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擔保公司,並出任董事。直至有關報道刊出後,梁當日始向政府補回申報,遲報共 12 日。

此外,《立場》今年 8 月揭發,梁振英曾用位於半山堅道的前任特首辦公室地址,作其名下公司「803基金」的註冊地址,有濫用公帑之嫌。事隔逾 3 個月,梁振英至今仍未作回應。

採訪、撰文:立場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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