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基本法》淸晰訂明、界定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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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及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先後表明「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引起社會討論。大律師公會今日(9 月 2 日)晚上發表聲明回應,指兩人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闡述特區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淸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認為兩人言論沒有根據。全文轉載如下。)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三權分立原則的聲明

行政長官及教育局局長最近表示香港特區的憲制體系內沒有三權分立。本會就有關言論表示關注。

上述的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 [1],該些案例均屬香港法律的一部分。這些言論亦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 [2] 有所偏離。這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一個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分支。各分支理應獨立行使它們各自的權限,並實施相互的權力制衡,從而避免權力過分集中,防止濫用,以達至加強法治的目的。

本會過往數年曾對香港特區行政與司法關係發出多次聲明,以消除任何認為司法機構應為管治團隊一部分的錯誤觀點 [3]。其實,行政、立法、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

根據《基本法》第 48 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根據《基本法》第 59 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並根據第 64 條所述,向立法會負責。根據《基本法》第 73 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基本法》第 80 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 85 條所述,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行政長官在 2020 年 9 月 1 日的記者會上提出多項理由,指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包括:(一) 香港特區的權力來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長官辦公室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二)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後者是行政或立法機關的事務。

這兩點均不能支持香港特區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

香港特區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說明了香港特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中的地位。這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明確規定。

第二點遠非與三權分立相矛盾,而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這觀點承認,某些職能已委託給行政或立法部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沒有司法干預的情況下行使。

《基本法》規範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對行政權的行使提供有效的制衡。

因此,本會認為,行政長官及教育局局長指香港特區不是在三權分立原則下運作,是沒有根據的,亦不符合《基本法》中淸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 年 9 月 2 日

 

[1] 見劉昌及另一人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2) 5 HKCFAR 415 第 101 段;梁國雄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2014) 17 HKCFAR 689 第 27 段;游蕙禎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律政司司長 (2017) 20HKCFAR 390 第 17 段;及 Luk Ka Cheung v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2009] 1 HKLRD 114 第 29 段
[2] 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 2013 年 1 月 13 日 在 2014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1/13/P201401130357.htm;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 2001 年 10 月 26 日在午餐會上的致辭全文
[3] 見大律師公會於 2008 年 7 月 9 日第 4 段,2014 年 6 月 11 日第 7 段,及 2019 年 11 月 9 日的新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