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版權條例修訂 豁免範圍被指含糊 產權署︰不寫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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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民稱為「網絡 23 條」的《版權條例》重啟修訂,政府今(24 日)起展開為期 3 個月的公眾諮詢。商務及經濟局長邱騰華上月曾指,版權修例不排除因應港區國安法加入細節,他今日在記者會表示,現階段暫「睇唔到」需要引入任何與國安法有關規定。

修例中提到多項豁免,包括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等,被指定義模糊,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認為,法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佳方法,一般而言會視乎「常識」做法,如有人提出訴訟,法庭可通過案例澄清。

如版權人默許「翻唱」 政府不處理

上月邱騰華曾在電台節目中指,版權修例不排除會因應港區國安法加入細節。今日多次有記者提出關注,邱騰華指,國安法訂立後有自己規範,政府推版權條例時「並無引入任何同國安法有關的規定」。若有人違反國安法,相關部門會執法。他指,政府在審視條例後,有需要時會就國安法加入適當條文,但「現階段睇唔到任何修訂需要因應國安法而作出」。

修例提到多項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版權作品的目的而使用。被問到「諷刺」、「滑稽」等定義模糊,或引起創作者疑慮。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指,認為「法例上唔寫明定義係最佳做法」。他解釋,普通法制度下,一般會視乎字面上「正常、一般嘅涵意係點解」,以「正常、common sense」做法去處理。如有不同意則交上法庭訴訟,通過案例澄清,「保障可能更加好」。他又指,過去曾在法案委員會討論,認為已有共識,「唔寫比寫更加好」。

被問到「認真翻唱」仍未被列入豁免範圍,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指,要視乎翻唱目的,及是否符合豁免要求。如果當事人純粹將別人作品翻唱後擺上網,「技術上」構成侵權情況,但他認為情況不難處理,例如版權持有人默許,或 YouTube 之類的平台有機制處理,例如將產生的收益與版權持有人攤分,「我哋見唔到特別理由需要用法律形式去特別處理。」

產權署︰政府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檢控

被問到修例內容是否已過時,邱騰華回應指,本港法例落後多年,政府明白期間社會對修例有爭論,但認為修例諮詢基於 2014 年草案基礎是「務實做法」、「求同存異」,因當年已獲法案委員會通過,相信是「合理起點」,以減少不必要爭論。

政府 2011 年曾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立法會,當時曾指政府可以繞過版權持有人作檢控。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指,版權制度精神是版權持有人是否同意或默許,「絕對唔會牽涉政府繞過版權擁有人作追究或檢控」。

被問到修例的罰則有否提高,黃福來指,最高刑罰仍是 4 年監禁,亦不會設追溯期。

《版權條例》修訂建議涵蓋五個範疇,包括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制定侵權行為刑事責任、新增兩項法定因素,供法庭決定是否在涉及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判版權擁有人額外損害賠償。另外亦有多項豁免,包括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評論時事,以及引用版權作品的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提供版權豁免。(另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