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文員襲警罪不成立 官:三警非誠實可靠 供詞與片段不符 使用不必要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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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去年 9 月 1 日,參與機場「和你飛 2.0」集會,入夜後撤退至各區。兩名男女文員否認在大圍站襲警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今(1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稱,警員供詞與案發片段不吻合,又質疑兩名被告只是路過現場,卻遭警員推撞,認為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男被告的推開動作只是自衛。裁判官又表示近期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壓力,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若警員能冷靜處理事件,可避免發生衝突,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另外,控方拒絕辯方訟費申請,表示:「我指示係咁」,裁判官聞言:「有時指示都幾唔合理」,終批准被告訟費申請。被告未婚妻聞判後,與被告相擁而哭。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稱,案中三名警員,即將女被告推向牆的警員龍霆熙、第三警員證人李建昌以及推男被告女友胸口的警員 B,他們供詞與案發片段不吻合,裁定三人非誠實可靠證人。

警員 A 和控方第五警員證人,則承認沒有目睹完整案發經過,法庭相信他們已就所知向法庭交代,故接納兩人證供。至於男被告的證供,裁判官亦認為清楚直接,與案發片段吻合。

就女被告的襲警罪,裁判官指警員 A 追捕一名可疑人士期間,意外觸碰到女被告的雨傘,她因此腳踏前,將手及雨傘提起。裁判官質疑,如警員 A 懷疑被告襲警,理應向她截查,調查後會發現碰撞可能只是意外。他又指,女被告一手拿著餸菜,一手拿著雨傘,是尋常街坊打扮,然而第二警員證人將女被告壓在牆上,更觸發男被告案件。

裁判官認為男被告與女友雖然情緒激動,但沒有作出任何阻礙或襲擊動作。相反,警員 B 大力推向被告女友胸口,一直神情凶惡,又用胸口推撞兩人,裁判官指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男被告隨即舉起前臂推開警員 B,裁判官認為力度不小,但男被告的「武力」並非不合比例,只是自衛。

裁判官表示近期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壓力,時刻受到威脅,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被告亦只是路過現場。若警員能冷靜處理事件,可避免發生衝突。裁判官考慮以上原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終裁定兩名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裁判官質疑法庭已裁定兩人是路過及自衛,沒有自招嫌疑。控方表示:「我指示係咁」,裁判官聞言:「有時指示都幾唔合理」,終裁定兩人沒有自招嫌疑及誤導控方,批准訟費申請。

辯方要求紀錄在案   官:超越司法管轄權

另外,男被告的代表律師黃纓淇要求法庭將警員作供情況紀錄在案,裁判官直言已超過他的司法管轄權,辯方則指若有表面證供,法庭可以轉介個案。溫官聞言稱:「原來我哋咁大權?ok,我無嘢想表達」。

兩名被告依次為女子盧錦玲(42 歲,文員)及男子利尚寯(32 歲,文員),兩人各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警隊條例》第 63 條。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在大圍港鐵站 A 出口外,分別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 A 及警員 B。據悉,兩名被告互不認識。

男被告利尚寯自辯時稱,警員 B 右手推向其女友右邊胸部,女友受驚大叫及退後兩步。利認為警員 B 行為是冒犯其女友,隨即問對方「做咩搞佢(女友)?」警員 B 卻一直向他推進,又挺起胸膛說「咩呀」。利舉起右手阻止警員 B 推前,自己則不停退後,擔心自己及女友受威脅,用手向前推一下。

被告女友、被告利尚寯及代表律師黃纓淇(左至右)

案件編號:STCC4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