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員拒捕罪成候判  作供警:痛楚使其服從 官斥辯方只針對此句盤問手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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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 10 月 27 日網民發起「追究警暴 連繫穆斯林 守護民眾 與記者同行」集會,及後旺角發生警民衝突。其間, 32 歲電腦程式設計員被指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被捕時及在警車上反抗,導致一名「速龍」鼻翼擦傷。經審訊後,他今( 8 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罪成,還押至 19 日判刑。裁判官黃士翔批評辯方只著眼於涉案警員「痛楚使其服從」的言論及動作,而忽略整個制服過程,直言對其盤問手法感到失望。裁判官認為,警員並非無理弄痛被告,所採取的武力沒有超出合理範圍。

裁判官覆述控方案情,指當晚近凌晨時分,涉案警員 A 在警車上看見被告梁霆( 32 歲,電腦程式設計員) 等 50 名黑衣人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馬路聚集。A 表示,被告在制服期間不斷擺動身體,在同袍協助下,才可將被告壓在地上,其後以涉嫌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等罪名拘捕被告。及後警員 B 指出,被告在登上警車之際腳似有所動作,使身體向後傾。

辯方質疑警員證供 裁判官逐一反駁

案件爭議點在於兩警證供可信性、警員使用的武力是否恰當,以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拒捕罪。審訊期間,辯方質疑警員曾表示馬路上佈滿雜物,惟現場片段並沒有拍到。裁判官認為片段所覆蓋的範圍有限,故拍不到雜物也不足為奇。辯方又質疑,當時有近 50 名黑衣人聚集,警員 A 何以將專注力放在被告身上。裁判官反駁「無理由追哂 50 人」,認為不影響 A 證供的可信性。

此外,辯方質疑 A 在制服被告時屈曲其雙腳,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A 在屏風後解釋時稱:「我哋警察有一句說話叫『痛楚使其服從』。」裁判官認為, A 採取上述行動只為制服被告,並非無故弄痛他,只不過辯方花費大量時間批評 A 所言,忽略了整個制服經過。裁判官又指,辯方明明有一段更為清晰的現場片段,卻在庭上播放另一段較模糊的影片,指辯方盤問手法不當,並感到失望。

裁判官最終裁定兩警為證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證供沒有矛盾,所採取的武力並沒有超出合理範圍。裁判官相信,被告的確是該 50 人之一,故 A 有合理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繼而作拘捕。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時曾多番掙扎,左右擺動身體,更以手支撐身體欲逃走,其後被押上警車時,上半身一度向後傾。

辯方:被告傷勢較警員嚴重 「有返相當程度」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雙親已退休,胞弟從事演藝事業,家庭經濟負擔落在被告一人身上,惟被告很可能因本案被解僱。辯方續指,被告尊重法庭裁決,但望裁判官理解,事發於電光火石之間,被告未有深思熟慮而誤犯本案,絕非有預謀行事,或有意圖主動施襲,現已感到相當後悔。至於被告被捕時受傷一事,辯方形容傷勢「有返相當程度」,較 A 的傷勢明顯及嚴重,雖然可謂是咎由自取,但某程度對被告而言,亦是一個懲罰。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被告母親形容他一直奉公守法,連衝紅燈也不敢。案發至今,被告及其家人飽受精神壓力折磨,雖然他被定罪,但家人仍一如既往支持他。被告自前年起加入浩洋青年商會,致力於推廣環保,同時參與多項義工活動,除了探望獨居老人外,亦在「深水埗明哥」的帶領下,派飯予露宿者。

辯方坦言不奢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提議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量刑,並欲呈上 2017 年的相關案例作參考。不過,裁判官表示「依家有好多覆核案件, 2017 年未必最適合㗎啦」,遂下令將被告還押至 3 月 19 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WKCC 8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