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港人案】深圳衛視旗下網媒 發片展示「證物」快艇、衛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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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 10 名成年被告,星期三(30 日)被判監 7 個月至 3 年不等,深圳衛視旗下的網媒《直新聞》,昨日(31 日)公開一段片段,展示了聲稱在案中搜獲的證物,包括一艘快艇、電話、電筒、多枝魚竿及其他釣魚用具等,其中一袋證物標明案發日期為 8 月 23 日,性質屬「偷渡案」,片段又指,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是透過在船上發現的衛星電話,以及被告電話中的 Telegram 資訊,得知「犯案」過程。

但這些「證物」以及細節,在早前的內地媒體「報道」中未有提及,據在港的被告家人指,鹽田法院宣判時亦無家屬在場,多國外交人員到庭要求旁聽亦被拒。

法院宣判時指,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去年 8 月 23 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 10 名涉案人士,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到台灣,惟於晚上 8 時許,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被截獲。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而被起訴的 8 人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構成偷越邊境罪。由於鄧棨然和喬映瑜是受他人唆擺而犯案,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另外 8 人亦可依法從輕處罰。

案中 10 名成人被告,分別被判監 7 個月至 3 年,其中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判監 3 年,罰款 20000 元人民幣;喬映瑜判監 2 年,罰款 15000 人民幣;其餘 8 人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判監 7 個月,罰款 10000 人民幣。對兩名未成年人參子文及黃臨福,不予以起訴,並移交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