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議員留任立法會是否違反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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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應否留任?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正反兩方都有一定道理。我作為研究政治哲學的學者,對其中以民主原則作為否定留任的論據,特別重視。民主派留任是否違反民主原則呢?要回答這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一些概念。當然,概念的問題也不容易說明,也有一定的爭議性,我下面的觀點也不一定對。作為學者,習慣對自己的觀點也存疑,更加沒有一些 KOL 的強大自信。所以,請大家也以存疑的角度看待本文,並歡迎各位指正。

首先,要區分以下不同的觀點。

1. 民主原則:政府應由全民普選,通過自由及具競爭性的選舉產生。
2. 理想狀況: 在一個健全的民主制度下,從政者應依據民主原則參與政治。
3. 現實狀況: 在一個非健全的民主制度,或在一個非民主制度下,從政者也應依據民主原則行事。例如,從政者不應參與缺乏民主認受性的立法會。

我想說明的是,第二點不能推論出第三點,兩者是不同層次的課題。

第二點的假設是,當民主制度是健全的,從政者依據制度的設計和規則行事,在一般情況下 (例如沒有大多數人的暴政),會有效達致社會所追求的一些價值:如對人民意願的尊重、自由和權利的保障、法治等等。換句話說,依據民主原則行事,一般而言夠達致民主制度所追求的價值。在這理想情況下,民主原則是規範政治行為的原則 (side-constraint principle) ,從政者不應違反這規範原則。

但在現實狀況下,當政治制度本身並不民主,若依據民主原則來決定是否參與政治制度,不一定能幫助民主和其他價值的實踐。因此,我們不應視民主為行動的規範 (side-constraint),而是一種追求的目標。追求民主的手段,不一定要符合民主原則的規範。在非理想狀態 (nonideal situation)下,政治行動的倫理是非常複雜的課題。應否公民抗命?暴力抗爭是否合乎道德?參與非民主政治體制是否合理?這些個人或集體行動都未必有所謂民主授權。對這些課題的思考,行動效果的考慮 (consequentialist thinking) 有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們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多,不能單以是否符合民主原則來定奪,否則,民主人士參與缺乏民主基礎的特首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和殖民地時代的立法會委任制度,就被原則上否定。

好了,說了這麼多,現回到泛民議員應體留任或辭職這問題上。若果留任的民主派議員,能阻止或拖延立法會通過不合乎港人權益的法案或撥款,或者喚起社會人士的關注和抗爭,這都是應該值得考慮的因素,不能因為立法會沒有民意授權而抹煞之。
再者,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兩個情況。

一. 立法會沒有民意授權,亦沒有民主派議員參與。
二. 立法會沒有民意授權,但有多名民主派議員參與,參與時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主派選民的意見。

那一個情況比較好?我認為是第二個。

或者有人會反駁,民主派議員參與一個沒有民主授權的立法會,在當中行使其權力,依據議會規則行事,等於承認議會的合法性及權威。這點我不能苟同。假設民主派議員是以抗爭的態度參與,有權時修改不合理的規則,無權時依據各種規則抗爭,甚或不適冒險以違反規則方法抗爭。這些抗爭的議員 (defying participants) 的參與,並不等於承認議會的權威,只是以務實的態度,當抗爭時抗爭,當遵守遊戲規則時就遵守,一切以是否能推進民主,或阻撓威權政府的敗壞施政為目的。難道在民主派的初選機制中參選的抗爭派候選人,不是從這個角度看待他們將來在議會的角色嗎?

若果反對留任的人士,是因為對目前的民主派議員不信任,認為他們沒有決心在議會抗爭,從而反對他們留任,那麼這論點,已經不是留任是否違反民主的規範原則 (side constraint) 的問題,而是效果論的考慮。我對這個問題有些意見,但文章已夠長了,他日再談。

最後,要考慮梁振英先生的對民主派議員的質疑。他說,民主派議員既然大力反對立法會延長一年,認為缺乏法理或民主基礎,那麼就不應該留任,否則是自相矛盾。我認這個批評不一定成立。依我上述的論據,批評一個選舉或議會缺乏民主認受性,並不等於我們不能參與其中。前者是依據理想的民主原則對現實作評價,後者是在現實狀況下的政治行動,兩者不一定有緊密的邏輯上關係。最多可以說,前者是後者所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理由。撇開上面的道理,大家可以用逆向思維對待梁先生的質疑。他越想用激將法叫你總辭,你就越不要這樣做。